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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鱼肝油作普通食品出售 药店及厂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4-11-7      点击:1904

合肥:鱼肝油作普通食品出售 药店及厂家被判十倍赔偿

核心提示: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张某诉称,其在合肥某大药房购买的“某某牌鳕鱼肝油胶丸”给小孩服用后发现小孩有明显不适反应,后经查询发现,该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药品,绝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服用。张某以药店销售非法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48元,并十倍赔偿 480元,同时要求鱼肝油的生产厂家及药店承担因该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最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加大了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有一些商家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

    张某诉称,其于2014年3月20日在合肥某大药房购买了1盒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鳕鱼肝油胶丸”,售价48元。张某按说明书给小孩服用后发现小孩有明显不适反应,后经查询发现,该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药品,其使用方法应遵医嘱,绝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服用。张某以药店销售非法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48元,并十倍赔偿 480元,同时要求鱼肝油的生产厂家及药店承担因该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涉案产品实物、购物发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鱼肝油产品查处定性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的成分为鳕鱼肝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的函件显示,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使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但是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某大药房将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生产者的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销售者的合肥某药店对涉案食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两者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对于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不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张某货款48元,并支付赔偿款48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程业英 王鹏 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