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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广东省水产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quatic Produc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DAPCC),业经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据有一级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商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水产口的种苗、批发市场、机械、渔药、生化、运输、冷藏、保鲜、销售、配送、餐饮、进出口方便食品、包装等相关的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科研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

 

 

        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落实“构建和谐社会”构想,广泛团结水产业同行,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架设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积极倡导诚信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沟通会员与政府、与社会、消费者的关系,调研研究并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 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引导会员企业产业升级、弘扬企业文化和演变创新,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模式;
  (三)根据业内经营特点特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行来职业道德标准,维护行业遵章准则,维护行业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良好形象;
  (四) 按照行业实际和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分析与提供全行业资料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为政府制定政策服务,并协助各地政府控制好行业布局;
  (五)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市场发展,增强会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会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行业评比,推荐先进、名牌市场;
  (七)编辑会刊以及业内简报,建立网站,打造电子化的“水产信息管理平台”;
  (八)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

 

 

广东省水产商会章程

(修改稿)

 

  •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水产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quatic Produc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D AP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水产品、种苗、批发市场、机械、渔药、生化、运输、冷藏、保鲜、销售、配送、餐饮、进出口方便食品、包装等相关的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科研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落实“构建和谐社会”构想,广泛团结水产业同行,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架设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积极倡导诚信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置在广东省广州市。

 

  •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沟通会员与政府、与社会、消费者的关系,调查研究并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引导会员企业产业升级、弘扬企业文化和演变创新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模式;

(三)根据业内经营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行业职业道德标准,维护行业遵章准则,维护行业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良好形象;

(四)按照行业实际和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分析与提供全行业资料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为政府制定政策服务,并协助各地政府控制好行业布局;

(五)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市场发展,增强会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组织商会会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行业评比,推荐先进、名牌市场;

(七)出版、编辑本商会会刊《广东水产商报》以及业内简报及内部刊物,建立《广东水产商会网》,打造电子化的“水产信息管理平台”;

(八)承担政府职能转换后,委托、移交分解的行业管理、协调职能;

(九)开展本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商会举办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理事会研究、制定后统一收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事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监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员必须是商会会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常务副会长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如下:

(一)收费标准

(二)正式会员缴纳会费时间:当年的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

(三)在会费缴纳过程中,当年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报经秘书处批准,可酌情减、免或缓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财务托管,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理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及主管机构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